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

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商会执行机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商会,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企业会员:由四川荣县籍为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成都市投资兴办、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个人会员: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会员提供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他文字或视频宣传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简介;个人会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会员提供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由秘书处将上述资料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费

第十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商会财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会长:3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长:20000元/年

(三)副会长:10000元/年

(四)理事、监事:6000元/年

(五)一般会员:3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

(一)维持本商会日常办公运转

(二)举办本商会各项会员活动;

(三)召开会员大会或年度工作汇报等会议;

(四)会员和商务活动的接待;

(五)开展商会宣传推广活动及部分公益性事业;

(六)商会其他工作开展所需的正常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一般会员会费的缴纳办法

(一)新入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按相应会费标准缴纳一年会费

(二)已入会会员应于会费到期前一个月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本商会对公账户。

第十四条  理事、监事以上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一)本会新任理事、监事及以上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按相应会费标准缴纳一年会费

(二)已担任理事、监事以上会员的应于会费到期前一个月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本商会对公账户

(四)已入会会员的会员级别上调的,自上调之日起需在原级别基础上补缴与现级别的会费标准之间的差额。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年度会费的会员方有会员资格。会费到期后经本商会通知后3个月仍然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存在阶段性发展困难、无力缴纳会费,可向商会提出缓缴或免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可缓缴或免缴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除按照规定暂免缴纳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的决定。

(一)未经本商会批准,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擅自以本商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

(三)擅自以本商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六)本会内部应相互团结、相互尊重,会员之间不得有诬陷、攻击等行为;

(七)应尊重和维护本商会形象,不得发表损害、诋毁、污蔑本商会声誉言论;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商会会员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报请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经批准同意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18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202178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