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荣县工商联、武侯区工商联的指导下,由在成都地区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荣县籍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商会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成都经济社会,为荣县及成都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武侯区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251号1栋10层1015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成都、荣县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二)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成都、荣县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商会,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团体会员: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企业会员:由四川荣县籍为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成都市投资兴办、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个人会员: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荣县籍),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商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8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登记机关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成都市武侯区工商业联合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会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国(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资金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在《成都市武侯区荣县商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